文/图 艾菲尔
居民生活离不开保险,就业要与用人单位商谈“五险一金”,买了汽车必须购买“交强险”才能上路,另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商业保险。那么,我们来说说保险业的起源——
1、五千年前的古巴比伦人发明了保险业
海上运输存在巨大风险。首先,造船成本很高,保养船只也需要投入一笔不菲的资金。再有,船舶在海上漂泊几个月,很可能遇到风暴,船只与货物一起沉入大海。还有,海上运输还会遇到海盗,船只或货物被海盗掠走。由此,从事海运业务的商人便考虑如何弥补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
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古巴比伦人(大致生活在今天的伊拉克版图内)发明了一种海运保险体系。海运商人向出借人借一笔钱,如果商船或货物在海上因风暴或海盗损失了,则无需偿还这笔贷款,这样,海运商人就把风险转嫁给了出借人。当然,转嫁风险是需要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要向出借人支付很高的利息。
古巴比伦人的海运保险体系一直延续下来,大约在公元前1754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更是用法律规范了这种风险转嫁体系的运作。
公元前916年,希腊东南部的罗兹人制定了海商法,其中就包含了风险分摊条款。假如一艘货船上装有A、B、C、D共4个货主的货物,如果该商船在海上遭遇风暴,A的货物受损,则其他3个货主要分摊A货主的损失。假定A货主的货物损失4000元,则这4000元的损失由4个货主分摊每人1000元,B、C、D货主每人要给A货主1000元,也就说,4个货主每人损失1000元。
2、古罗马在公元220年就有了保险精算表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也出现了一种风险借贷,与古巴比伦人的海运保险体系大同小异。海运商人用商船或船上的货物作抵押贷款,如果商船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借款人要向出借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商船或货物在海运过程中有损毁,则无需偿还贷款。这样,海运商人就把海运风险转嫁给银行等放贷人。
古罗马除了有海运保险外,还有了从事人寿保险的实体,人们还发现了公元220年制作的保险精算表。
大约在公元5世纪编纂的犹太法典《塔木德》也规范了海运保险业务,为了避免船只沉没不得不抛弃部分货物时,货主要分摊这种损失;货主同样也要分摊商船毁坏或沉没的损失。当然,如果海运商人故意疏忽导致商船沉没,此时的损失由海运商人自己承担。《塔木德》也规定了陆路运输的损失分摊,商队万一遭到抢劫,损失同样由各个货主分摊。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在公元529年颁布的《民法大全》(也叫《查士丁尼法典》)规定风险借贷利率最高,为12%;而一般商业贷款利率为8%,非商业贷款利率为6%,个人消费和农民贷款利率为4%。风险贷款利率之所以规定得很高,是因为如果商船或货物受到损失就无需偿还贷款,《民法大全》的解释是“这不仅是出借货币,也包括承担海上风险”。
人们当时也注意到了保险中的欺诈行为,例如,在船上装载石块冒充货物,或者故意把商船沉入大海,这都属于非法,不能免除偿还贷款。
3、热那亚为推动保险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航海家哥伦布和小提琴大师帕格尼尼的故乡热那亚,是为推动保险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的地方。
1298年10月29日,意大利热那亚的商人贝内代托·扎卡里亚谈成了一笔生意,要把35吨明矾从法国的艾格-莫尔特运到比利时的布鲁日。当时必须通过海上运输这批货物,为转嫁海上风暴和海盗等风险,扎卡里亚便找到本国的两位银行家恩里克·苏巴和巴里亚诺·吉日罗,商议由这两位银行家共同承担这批货物的运输风险。
他们签订的3页合约是这样安排的:扎卡里亚先把这35吨明矾按即期价格卖给银行家,这批货物就成了银行家的资产。如果运输这批货物的船在海上沉没或被海盗劫掠,货物损失由银行家承担。如果这批货物安全运抵布鲁日,扎卡里亚则再从银行家手里把这批货物买回来。当然,对扎卡里亚来说,买回的价格远远高于卖出的价格,因为买回的价格要包括银行家承担的这批货物的海运风险。
对商人扎卡里亚而言,这个合约把货物的海运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家,在海运途中的任何损失都被银行家包了下来。而对银行家而言,就相当于给这批货物保险,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没发生意外,就赚了一笔保费,也就是这批货物买入与卖出的差价。这份保险合约的设计相当超前了,用现在的眼光看,这份保险合同属于“远期合约”。
到14世纪,热那亚的海运保险业务从信贷体系中分离出来,已经有了单独的保险合同。迄今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人寿保险合同,就是1347年10月23日在热那亚签订的。
4、英国拉开现代保险业的序幕
到14世纪初期,汉萨同盟建立了自己的海运保险体系。布鲁日是汉萨同盟的领导成员和主要的商贸中心。1310年,布鲁日建立了独立的海运保险公司,“Assurance”(保险)一词最早使用。
到15世纪,保险业已不再局限于海运和人寿。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罗那制定了专门的保险法,详细规定了各种保险的保费。1468年,意大利的威尼斯议会也通过了保险法。
在14世纪初期,英国国王亨利四世在伦敦给伦巴人划出一块地皮办理商贸事务,这块地皮后来就叫伦巴第街,从此,欧洲的许多保险业务在这里办理。1574年,伊丽莎白一世女王向理查德·坎德勒颁发特许状,允许他在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保险公司。在这之后的3个世纪里,欧洲海运的大部分保险业务在这里办理,但保险条款上仍载明:“我们保险人同意,该保险合同与在伦巴第街签署的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88年,英国打败西班牙无敌舰队后主导了世界海运市场,也主导了世界保险业的发展。1601年,英国颁布了《弗朗西斯·培根法案》,这是英国的第一个保险法,该法案序言里明确“这是一个关于商人之间保险事务的法案”,从而拉开了现代保险业的序幕。
5、世界上最早的人寿保险纠纷案件
1583年6月15日,英国人威廉·吉本斯在皇家交易所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吉本斯在投保期12个月内死亡,其受益人将获得383英镑6先令8便士的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由13个保险人联合支付,最少的支付25英镑,最多的支付50英镑,保险费是保险金额度的8%。
1584年5月28日,吉本斯去世,其受益人在理赔时遭拒。保险人辩称,12个月指的是阴历月,每月28天,12个月是336天,所以,吉本斯的人寿保险合同在他本人去世前已经期满失效。
仲裁官员认为,保险条款的真实意图是一个天文年的12个月,也就是365天,吉本斯先生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理应按合同约定赔偿。
保险人不服仲裁结果,将保险纠纷上诉到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同样裁决,保险合同规定的12个月是一个天文年365天,保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对吉本斯先生的死亡赔付。这个世界上最早的人寿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