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治理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新兴媒体的崛起以及5G时代的来临,影像制作与传播的门槛极大降低,新媒体影像传播时代已经到来。影像载体在传播信息、监督社会、引导舆论、娱乐大众、社交互动、服务用户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影像低俗、影像失真、影像煽情、影像歧视、影像窥私、影像欺骗、影像暴力等社会伦理问题。治理这些问题不但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探讨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治理,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学界的需要。
本人在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伦理学视野下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道德规制研究》后,对结题成果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完成学术专著《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治理》,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下面对该著作的主要内容、观点与创新点加以介绍。
该著作分为问题篇、理论篇与治理篇,共有14章,42.6万字。
一、问题篇共4章,在概述新媒体影像传播环境与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表现、原因及其危害。主要内容有:
1.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四个方面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环境,从用户市场、制作技术、行业发展、 传受主体、监督管理等方面分析了新媒体影像传播发展现状。
2.从八个方面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表现:影像低俗、影像失真、影像煽情、 影像歧视、影像窥私、影像欺骗、影像暴力、影像侵权。
3.从主体自律、经济利益、技术把关、监管机制、伦理法规等五个方面分析了产生这些社会伦理问题的原因:其一,影像传播主体综合素养不高,自律意识淡薄;其二,影像传播主体过度追求个人名利,缺乏社会责任;其三,网络技术无法有效拦截问题影像,网络空间伦理问题溯源难;其四,网络空间监管机制缺位,监管主体单一,监管方式简单,惩处力度偏弱;其五,网络伦理法规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显得碎片化与不完善。
4.从对个人、组织、社会、国家四个方面阐述了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危害。主要有:损害主客体个体利益,影响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破坏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
二、理论篇共5章,分别论述美德伦理、功利主义、义务论、正义论、话语伦理五种规范伦理学理论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的价值与局限,以及如何运用这些经典伦理理论指导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探讨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解决之道。主要内容有:
1.美德伦理:关注传播美德的道德理论。阐述美德伦理发展概况,分析美德伦理在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的价值与局限。美德伦理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的应用体现在三个方面:倡导新媒体影像传播主体施以善行,培养新媒体影像传播理智的伦理分析能力,建立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具体的“德目”。
2.功利主义:新媒体影像传播中追求利益最大化。功利主义以“利”为核心,主张行为利益最大化。“利益最大化”是功利主义思想衡量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是否道德的基础标准。从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出发,分析功利主义的价值与局限:功利主义既主张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注重传播效益,但也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少数人利益。规则功利主义可以要求公民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审视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微观层面正确对待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中观层面在可普遍化规则中追求最大传播效益;宏观层面则在社会道德规则体系中化解影像传播伦理冲突。
3.义务论:新媒体影像传播中可普遍化的道德律令。义务论的核心价值彰显道德价值的应然性与必然性,但却割裂经验与理性的内在联系,片面强调行为动机,忽视道德义务的具体化与层次性,导致自律精神过于苍白。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中如何运用义务论:确立普世伦理,设定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底线;彰显人文关怀理念,贯彻以人为本的传播原则;完善内在自律机制,提高影像传播主体的道德修养。
4.正义论: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确保公正传播的契约。契约论者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是“行为是否遵守了契约”,这种契约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如果违背或者失约就被视为不道德行为。非自利契约论主要代表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新媒体影像传播提供了有益参考。正义论的价值在于重视平等自由,追求公正传播;其局限在于注重形式伦理,超越现实传播。在新媒体影像传播实践如何应用正义论,确保做到公正传播。正义论思想揭示了新媒体影像公正传播的原点,还为新媒体影像传播揭示了平等自由的价值追求,同时其所倡导的公平机会原则,则有利于缩小不同传播主体之间的信息鸿沟,其差别原则的运用,有助于保护新媒体影像传播中的弱者。
5.话语伦理:新媒体影像语言伦理的可普遍化。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理论从影像语言的视角为分析和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话语伦理可普遍化原则、平等性原则、话语实践伦理原则等基本原则体系下,哈贝马斯为我们设想并呈现了理想的对话交往环境的图景,为理性传播提供正面指引,为现代文明社会“标准”影像话语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其不足主要是忽略现实传播情境,理论设想超然于传播实践。话语伦理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探索建立公共领域的制度性、规约性和权威性的新媒体影像语言规范,形成新媒体影像传播平等、合作、礼貌的对话交往生态,在传统文化与新媒体技术的有机耦合中营造理性影像交往环境。
三、治理篇共5章,从“化解伦理冲突、达成伦理共识、构筑自律基础、强化他律手段、加强协同治理”五个方面展开分析,探求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的治理方略。主要内容有:
1.化解伦理冲突:构建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抉择模式。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冲突主要表现在:传者角色与社会角色的冲突、影像新闻价值与人文关怀的冲突、自由传播与社会责任的冲突以及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引起这些伦理冲突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因素、技术因素、传者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冲突的有效方法:基于道德价值推导模式构建新媒体影像传播的伦理抉择模式。
2.达成伦理共识:构建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原则。基于公共道德理论、责任伦理学,构建公民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前瞻性责任原则。运用融贯的方法,并综合各种理论和原则的有效因素为原则的权衡和细化服务,从而为识别、判断并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问题提供一个伦理理论分析框架。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实现路径有三:建构开放型的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体系,建构信任型的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体系,建构规范型的新媒体影像传播者的自我调节机制。
3.构筑自律基础:践行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规范。针对新媒体影像传播的行为主体,从体现责任要求的肯定性表述(应该如何做)与体现道德底线的否定性表述(不能如何做)两个方面构建了具有实践性与前瞻性的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规范。推动外在道德规范与内在自我意识有机统一,使得新媒体影像传播者道德规范“内化于心”;培育传播主体的“德性”,实施德行,达到新媒体影像传播行为的崇高伦理境界。自我道德评价与社会道德评价是调控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的内外有效手段。
4.强化他律手段:技术监控、行政监管、法制保障的有机结合。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治理的他律手段主要包括技术监控、行政监管和法制保障三方面。技术监控作为防范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主要屏障,主要应用了主动监测和积极防御两种技术手段;行政监管作为解决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重要举措,主要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治理等综合监管方式使行政监管常态化;法律保障则作为消解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最后防线。
5.加强协同治理: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治理之道。基于“协同治理”理论和方法,分析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协同治理的难处,并提出协同治理的目标。加强协同治理主要表现在:(1)构建合作共治机制:倡导政府、行业、社会组织与公众多方参与。即:构建协同合作机制,确立协同治理目标,制定协同合作规则。(2)创建对话协商机制:加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平等协商。即:明确理性公开平等原则,提升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对话协商智慧;营造信息共享对称氛围,提升不同治理主体间的科学决策能力;建立深层合作互信体系,提升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协同预警能力。(3)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创新不同的监管方式。即:创新新媒体影像传播政府监管机制、行业监管机制与公众监督机制。
该著作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运用美德伦理、功利主义、义务论、正义论、话语伦理等五种经典伦理深入分析了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经典理论以尽可能降低影像传播伦理问题的产生,为传媒伦理研究者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2.构建了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抉择模式与伦理原则分析框架。(1)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抉择模式:道德价值推导模式;(2)基于融贯权衡与细化视角,构建了新媒体影像传播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为新媒体影像传播提供理论指导。3.针对新媒体影像传播的行为主体,从体现责任要求的肯定性表述(应该如何做)与体现道德底线的否定性表述(不能如何做)两个方面构建了具有实践性与前瞻性的17条新媒体影像传播道德规范,为新媒体影像创作者、影像传播者、影像接受者与影像传播运营服务者提供了行为准则,有益于降低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产生。4.引入协同治理理论研究新媒体影像传播社会伦理问题的治理,打破了以往研究中的理论思维定势,并结合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实际情况,从共建协同合作机制、创建对话协商机制、创新不同监管方式等方面来治理新媒体影像传播的社会伦理问题,强调政府、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清朗的网络空间。
该著作由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原院长、博士生导师、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闻传播学科评议组成员罗以澄教授作“序”,他在“序”中概括该书的主要特色有:研究视角新颖、分析问题全面、理论色彩浓郁、实践应用性强;并指出该著作综合运用传播学、伦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理论与方法,对新媒体影像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伦理问题及其如何治理作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是一部学术佳作。
作者简介:
周建青: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